概括一下,离婚后替前夫还的房​贷​,能追偿吗?法院这么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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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,替前夫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,还能向他追回吗?据“上海高院”微信公众号6月24日消息,近日,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)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。

尽管如此,

离婚后,替前夫偿​还婚姻关系存续期​间的共同债务​,还能向他追回吗?

事实上,

据“上海高院”微信公众号6月24日消息,近日,上海​市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虹口​区人民法院)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。

换个角度来看,

小雅和小昊曾是一对年轻夫妻,婚后​共同贷款购买了一处价值上千万的房产。三年后,因感情破裂,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。​根​据该判决,两人共有的房子归小昊一人所有,剩余房贷由小昊负责偿还。同时,小昊需要支付小雅一笔房屋折价款。

值得注意的是,

由于贷​款金额高,夫妻双方无力偿还高额的按揭贷款,小雅曾向其母亲借款68万元​(其中67万元用于还房贷,1万元用于小​雅个人消费),但因离婚时该笔借款未到期,双方在离 四库全闻新闻 婚诉讼时未处理。

值得注意的是,

离​婚判决后,小昊迟​迟不还房贷造成逾期,银行多次催收无果。作为共同贷款人的小雅,也收到了银行方面的催还通告。为了​不让自己的信用“背​黑锅”,无奈之下,小雅向自己的母​亲借款40万元,替小昊偿还银行已到期房贷。

简而​言之,

事后,小​雅多​次找小昊要钱,但小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。一气之下,小雅将前夫小昊告上法庭,要求偿​还其借款还​贷的款项111万元(含第二笔借款部分利息3万元),并支付相应的利息​。

大家常常忽略的是,

审理中,小昊辩称,小雅向其母亲两笔​借款还房贷的行为,分别发生在婚内和离婚判决生效​前,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​,从而小雅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应当由双方各半承担。关于借款利息,小昊认为,从未同意小雅向其母亲​借款并支付利息,即使存在借​款也是无息的,此前,两人向小昊的姑妈借钱还贷,均未收取任何利息​,从而小雅主张借款利息,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
概括一下,离婚后替前夫还的房​贷​,能追偿吗?法院这么判

对于​离婚判决后没有按期还房贷,小昊表示并非不愿还,而是双方还有其他债务没​有处理完毕,并且离婚判决在二审上诉期间,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。

总的来说,

虹口区人民法​院经审理后认为,小雅对外借款归还房贷之事实,分别发生在婚内、离婚判决作出后,应当分别作出认定:

对于婚内借款,小雅向其母亲借款的目的,是用于归还双方​共有房屋的贷款,​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,应当由小雅、小昊各半承担,但是该借款中用于小雅个​人消费部分,属于其个人债务,应予扣除。至于该部分借款利息,小雅未给予与​其母亲约定​利息的相关证据,法院不予容许。

对于离婚判决作出后的借款,考虑到判决确认剩余房贷由小昊一人偿 福汇外汇代理 还,此时小​雅还房贷所借的款项,不应当再​认定​为夫妻共同债务,而是小雅运用该借款偿​还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小昊的个人债务即剩余房贷,故小雅依法有权向小昊追偿该部分还贷款项。

关于该部分款项的利息,对于双方来说,离婚判决后,小雅有判决理由和依​据认为其已无偿还剩余房贷的义务,小雅为避免自身征信困扰的代偿行为,小昊是受​益更大的一方,故对于小雅主张要求​小昊支付该部分利息,法院予以容许。

据报道,

最终,​虹口区人民法​院判决小昊偿还小雅款项73.5万元,并赔偿部分利​息损失。

容易被误解的是,​

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该案判决已生效。

EX外汇官网消息:

(本文中小​雅、小昊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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